如E綜合意外保險計劃
宝记会员
壽先生,30歲,為自己投保國壽百萬如意行保險組合計劃,其中國壽百萬如意行兩全保險和國壽附加百萬如意行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均為10萬元,選擇10年交費,保險期間30年,年交保費為1680元。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可獲利益如下︰

壽先生,30歲,為自己投保國壽百萬如意行保險組合計劃,其中國壽百萬如意行兩全保險和國壽附加百萬如意行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均為10萬元,選擇10年交費,保險期間30年,年交保費為1680元。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可獲利益如下︰
提供普通意外保障並對自駕車、公務車、客運交通工具、航空等交通出行方式提供額外的意外保障。
保障內容涵蓋了意外身故、意外高殘和意外住院。
保險期間可選擇20年或30年,為您人生價值和事業發展黃金期提供高額身價保障。
符合合同約定的相關規定,75歲前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高殘按照20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75歲前自駕車、公務車、客運交通意外工具傷害身故或高殘按照10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滿足人們高額身價的需求,責任盡顯,關愛無憂。
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符合合同的相關規定,最高返還主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15%。
費改新品,出行必備,專注提供人身意外保障,價格更優惠。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105%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于年滿四十一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60%給付;
2.被保險人于年滿四十一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年滿六十一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40%給付;
3.被保險人于年滿六十一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20%給付。
二、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外,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余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三、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駕駛私家車期間,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車期間,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上述第二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車期間,指被保險人每次自進入所駕乘私家車車廂時起至被保險人走出所駕乘私家車車廂時止的期間。
四、公務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駕駛公務車期間,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務車期間,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上述第二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公務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務車期間,指被保險人每次自進入所駕乘公務車車廂時起至被保險人走出所駕乘公務車車廂時止的期間。
五、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上述第二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9倍給付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期間,指下列期間之一︰
(1)被保險人乘坐機動車(不含出租車及網約車)、軌道交通工具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進入所乘機動車(不含出租車及網約車)、軌道交通工具車廂時起至抵達客票載明的終點離開所乘坐機動車(不含出租車及網約車)、軌道交通工具車廂時止的期間;
(2)被保險人乘坐出租車或網約車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進入所乘出租車或網約車車廂時起至被保險人走出所乘出租車或網約車車廂時止的期間;
(3)被保險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時起至抵達客票載明的終點離開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時止的期間。
六、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飛機,自踏入航班班機的艙門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機的艙門為止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上述第二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9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七、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1.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二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10%給付;
2.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三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15%給付。
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均只給付一次。
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公務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最多僅給付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公務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合同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公務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猝死;
三、被保險人因流產、分娩;
四、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七、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公務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違反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
二、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車或公務車時,在車廂外部所遭受的意外傷害;
三、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于合同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駕駛私家車或公務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
四、被保險人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旅客運輸、貨運運輸的行為,或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因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在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乘以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累計住院給付天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根據實際住院日期所在保單年度計算各自保單年度的累計住院給付天數;在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累計住院給付天數以一千日為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因流產、分娩;
六、椎間盤突出癥(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
七、被保險人的洗牙、牙齒美白、正畸、烤瓷牙、種植牙或瓖牙等牙齒保健和修復;
八、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整容或矯形手術;
九、被保險人的視力矯正手術或變性手術;
十、被保險人對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傷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殘疾的治療;
十一、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十二、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三、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十四、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五、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十六、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十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治療。